
《湖南省中等职业校园学生学籍处理实施办法》 (教职成厅〔2010〕9号) 第三章 学籍异动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异动包含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确因家庭搬迁或其他正常原因要求转学的,按规则处理转学手续。
详细按以下规则履行
1、一般高中学生能够转入中等职业校园。其间,一般高中一年级学生转入中等职业校园一年级,一般高中二三年级学生转入中等职业校园二年级。转学手续在每学期完毕前处理。
2.在中等职业校园入学不满一学期的学生,不予转学。满一学期后,请求转学的,能够转入其他校园相同或附近专业。
3.结业年级学生或被校园予以劝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置的学生不予转学。
4.学生受处置期间、休学期间不能处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
转学学生由本人和爸爸妈妈或监护人提出请求
经转出校园赞同,再向转入校园提出转学请求
转入校园赞同后处理转学手续
地市内转学的
由转出校园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阅
跨地市转学的
由转出校园报地点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阅转入校园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案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校园报地点地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阅转入校园别离报地点地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案
第十五条
转学学生在处理学籍搬运手续时,校园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在“学生信息体系”进步行相应改变,一起处理学生学籍档案搬运。其间,转出校园的学籍号作为空号保存,不再运用;转入校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顺次递加新编学籍号,分配给转入学生。转学学生应在电子注册体系中别离符号“转入”或“转出”,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阅同意。